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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5861号

曹琳与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曹琳,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861号原告曹琳,女,汉族,1985年2月4日生,巴州爱塞奈德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五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103050050096。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伟,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生,河北省保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琳诉被告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道阳

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