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2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爱米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4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薛月红。
被执行人:北京隆成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三条一号楼常安福常宾馆001室,实际办公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东丽泽雅园4号楼2405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爱米秀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隆成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钟 晓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