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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6301号

申纪洲与张留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纪洲,张留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301号原告申纪洲,男,生于1952年4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聚,男,生于1956年10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原告申纪洲诉被告张留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纪洲于2017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纪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纪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17元,减半收取3208.5元,由原告申纪洲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代理

审判员 :康晓惠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