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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47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张志红、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张志红,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韩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472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李相伟,行长。

被

申请人:张志红。

被

申请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

申请人:韩迎东。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志红、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韩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红、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韩迎东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69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忠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