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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执13号

刘恒学与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恒学,孙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学,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孙毅,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本院在执行刘恒学与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毅在辽化炼油厂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毅在辽化炼油厂的工资收入,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7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文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