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学,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孙毅,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本院在执行刘恒学与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毅在辽化炼油厂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毅在辽化炼油厂的工资收入,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7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文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