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宝,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曾明生,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孙玉双,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陈家宝与曾明生、孙玉双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8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