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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75号

孙兆林、青岛源新香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兆林,青岛源新香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林,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源新香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林与被执行人青岛源新香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6)鲁0285执2208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的执行案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执2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