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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19号

卢江林与孙增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8民初119号原告卢江林,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孙增民,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卢江林诉被告孙增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书记员唐卫东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江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增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江林诉称,卢亮因资金周转不开,分别在2016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肆万元整,约定利息1分5厘。2016年2月14日又向原告借款壹万壹仟元整,利息为1分5厘。2016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利息1分5厘,三次合计共向原告借款陆万壹仟元整,利息4500元。被告孙增民为卢亮借原告本金陆万壹仟元整及利息4500元提供借款担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卢江林提交下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借款证明三份,用以证明2016年6月1日卢亮借原告款10000元,由孙增民提供担保,约定利息1分5厘;2016年3月26日卢亮借原告40000元,由孙增民提供担保,约定利息1分5厘;2011年2月14日卢亮借原告款11000元,由孙增民提供担保。被告孙增民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举证、认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卢亮分三次借原告卢江林现金6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三份,孙增民为担保人,借款证明内容为:“证明今有卢亮借卢江林现金壹万壹仟元整。担保人:孙增民,借款人:卢亮,2011年2月14日。”“证明卢亮借卢江林现金肆万元整,利息按1分5厘计算。担保人:孙增民,借款人:卢亮,2016年3月26号。”“证明今有卢亮借卢江林现金壹万元整,利息按1分5厘计算。担保人:孙增民,借款人:卢亮,2016年6月1号。”之后,原告找卢亮及被告催要,卢亮与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孙增民为卢亮借原告卢江林现金款61000元及利息作担保,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担保书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增民偿还原告卢江林借款本金11000元。

二、被告孙增民偿还原告卢江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三、被告孙增民偿还原告卢江林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被告孙增民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印)

书记员  唐卫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