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秋者,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贵,男,系上诉人配偶,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中心卫生院,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70590-0。
法定代表人:陈仙财,院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662812809U。
法定代表人:吴国顺。
上诉人黄秋者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中心卫生院、莆田市秀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514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秋者以经法院释明,将向莆田市秀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报销并根据结果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秋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秋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
审判员 翁国山
代理
审判员 林容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