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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369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王德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王德秀,李新民,吴广具,徐贵清,王振忠,方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

负责人:王汝亮,行长。

被执行人:王德秀,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王楼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李新民,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王楼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吴广具,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王楼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徐贵清,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王楼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王振忠,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王楼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方华英,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王楼村村民,住。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秀、李新民、吴广具、徐贵清、王振忠、方华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德秀、李新民、吴广具、徐贵清、王振忠、方华英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