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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10号之一

赵鹏斌、赵恩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鹏斌,赵恩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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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津0102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鹏斌,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赵恩光,男,1947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鹏斌与被执行人赵恩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月八日

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