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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226号

李敬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分理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敬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分理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226号

原告:李敬明。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分理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53号。

负责人:洪蕴韬。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B01)。

负责人:李洪斌。

原告李敬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分理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敬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敬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敬明承担。

审判员  贾丽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