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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212号

李腾丝、王月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腾丝,王月琴,林育群,林育民,福建省安溪县蓝溪中学

裁判文书全文

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2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腾丝,女,193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王月琴,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林育群,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林育民,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蓝溪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赤岭村,组织机构代码:48942405-1。法定代表人张清平,任校长。本院在执行李腾丝、王月琴、林育民、林育群与福建省安溪县蓝溪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腾丝、王月琴、林育民、林育群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蓝溪中学支付补助金人民币539100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蓝溪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腾丝、王月琴、林育民、林育群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