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390号
原告:赵辉,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茂奎,男,1945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辉诉被告张茂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审 判 长 周 磊
代理
审判员 薛红玲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小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