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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390号

赵辉与张茂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赵辉,张茂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390号

原告:赵辉,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茂奎,男,1945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辉诉被告张茂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审 判 长  周 磊

代理

审判员  薛红玲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小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