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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特3号

张述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张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民特3号

申请人:张述国,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申请人张述国申请宣告张玲玲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述国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玲玲系父女关系。2013年1月,张玲玲在外打工回家,家人发现其出现精神不正常现象,就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张玲玲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张玲玲已失踪二年以上,故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张玲玲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玲玲,女,汉族,1990年11月22日生,户籍地与××住址均为河南省××区许湾乡××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张述国的女儿。被申请人张玲玲于2013年6月外出,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没有找到张玲玲下落。申请人张述国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张玲玲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玲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玲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玲玲于2013年6月外出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又经本院发出寻找张玲玲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张玲玲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张述国申请宣告张玲玲失踪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玲玲失踪。指定张述国为失踪人张玲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