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301号
申请人:高翠兰,无固定职业。
被
申请人:熊桂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翠兰与被申请人熊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翠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熊桂红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天桥18-12号房屋或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50000元,并以其夫李国民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22-22号房屋(建筑面积142.17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桂红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天桥18-12号房屋或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50000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高翠兰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镔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XX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