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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州执字第0153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德香等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0153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德香,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2010)莱州执字第01538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林德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德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德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9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尚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