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斯达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四村。
法定代表人:刘全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雷鸣,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晶鑫服装厂,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经营者:谷玉朝,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春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斯达尔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晶鑫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斯达尔制衣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刘某的证明等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关于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晶鑫服装厂加工费以及欠付加工费等数额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此外,上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宁晋县东汪镇四村,而一审判决记载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伴纵新青年市场。关于上诉人住所地问题以及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亦应进一步核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丽娜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申 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