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763号
原告:纪健峰,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纪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慢慢,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纪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健峰诉被告纪磊、张慢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健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磊、张慢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健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健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健峰负担。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