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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763号

纪健峰与纪磊、张慢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健峰,纪磊,张慢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763号

原告:纪健峰,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纪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慢慢,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纪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健峰诉被告纪磊、张慢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健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磊、张慢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健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健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健峰负担。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