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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38号

曹义常与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义常,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38号

原告:曹义常,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山。

原告曹义常与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铸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曹义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义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曹义常负担。

审判员  罗家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一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