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38号
原告:曹义常,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山。
原告曹义常与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铸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曹义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义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曹义常负担。
审判员 罗家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一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