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爱西华庭3幢10301。
法定代表人:高继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娜,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称玉,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称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楚 涵
代理
审判员 陈 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