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陆勇,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谢小蓉,女,生于1973年9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胡刚,男,生于1974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陆勇与被告谢小蓉、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回对被告胡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勇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