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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21号之一

陆勇与谢小蓉、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勇,谢小蓉,胡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陆勇,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谢小蓉,女,生于1973年9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胡刚,男,生于1974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陆勇与被告谢小蓉、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回对被告胡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勇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