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949号被执行人李维民,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瀚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家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周婷婷,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瀚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黄惟虓,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徐梦佳,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瀚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部主管,家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客户部总监,家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吴杰,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瀚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傅晓浩,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合作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家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李维民、周婷婷、黄惟虓、李强、傅晓浩、吴杰、徐梦佳罚金执行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10500000元,各被执行人已履行7932800元。经本院查询其财产等有关信息,被执行人尚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刑终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启根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龚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