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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初69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福麟茶社、沈阳中街茶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沈阳市沈河区聚福麟茶社,沈阳中街茶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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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9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福麟茶社。

被告:沈阳中街茶城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福麟茶社、沈阳中街茶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1,24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

审 判 员  邰越群

代理

审判员  黄大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楠��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