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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行审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董世珍,董世琼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董世珍,董世琼,董世碧,唐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被执行人董世珍,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董世琼,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董世碧,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唐德华,女,194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董世珍、董世碧、董世琼、唐德华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字〔2015〕第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84号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渝01行初12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12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董世珍、董世碧、董世琼、唐德华要求撤销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84号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董世珍、董世碧、董世琼、唐德华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渝行终6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122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4号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84号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122号行政判决对84号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对该决定的有效性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字〔2015〕第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王一风

代理

审判员  王明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