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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恢43号

毛国忠、朱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国忠,朱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毛国忠,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朱建平,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国忠与被执行人朱建平拖欠承包费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