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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财保14号

刘雪梅与龚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雪梅,龚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财保14号申请人刘雪梅,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龚龙,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申请人刘雪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龙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鹏程春城3栋3单元等值100000元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刘雪梅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老河口市秋风路54号秋风花园2幢2单元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刘雪梅名下位于老河口市秋风路54号秋风花园2幢2单元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登记在龚龙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鹏程春城3栋3单元等值100000元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雪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亚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