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4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叶德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601013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鹤峰路鹤林路45号,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许进,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据(2016)闽09刑终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经到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勤
审判员 谢 梁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兰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