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14号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能,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静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