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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705号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其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705号申请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5820-6。法定代表人曹关跃,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梅其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赵亚芸,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临安市,现住临安市。被执行人邵昌华,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梅珍,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临安市,现住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至今未履行完毕。现发现被执行人邵昌华、梅珍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邵昌华、梅珍名下银行账号中的人民币53396.94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诚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