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876号原告邱怀君,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孙汉虎,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邱怀君与被告孙汉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汉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怀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怀君撤回对被告孙汉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怀君负担。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