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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876号

876邱怀君与孙汉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怀君,孙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876号原告邱怀君,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孙汉虎,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邱怀君与被告孙汉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汉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怀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怀君撤回对被告孙汉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怀君负担。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