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军,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国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明军与被执行人蒋国文、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文、杨小平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