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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5076号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廖翠英、梁小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廖翠英,梁小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5076号

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综合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延颖,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廖翠英,女,汉族,1960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梁小仲,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翠英、梁小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5元,减半收取5082.5元,由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3702元,由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友双

人民陪审员  黄敏芬

人民陪审员  白宁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