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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35号

郑宜炳与郑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宜炳,郑乃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35号

原告:郑宜炳,男,195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郑乃辉,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郑宜炳与被告郑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宜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宜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宜炳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郑宜炳负担。

审判员  曹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