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35号
原告:郑宜炳,男,195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郑乃辉,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郑宜炳与被告郑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宜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宜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宜炳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郑宜炳负担。
审判员 曹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