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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47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张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张春丽,青岛东源为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被执行人张春丽,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东源为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丽、青岛东源为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821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246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丽、青岛东源为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