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被执行人山东华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绵永。本院在执行淄博兴君门窗有限公司诉山东华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