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3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格,绰号老叔,男,1989年10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0年7月22日犯因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日。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海,男,1998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捕前暂住。2016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格、张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格、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格、张海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晖苑43栋2-2号,由张海在楼下放风,杨格通过攀爬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将张某家中两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吊坠、一对钻石耳环、一元和一角的新钞299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其中一条黄金项链以及一个黄金吊坠的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483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格、张海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贤苑22栎2-1号。由张海在楼下放风,杨格通过攀爬翻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邹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二被告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格、张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格、张海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颜光波、王清贤、邹晓庆的证言、被害人张桃的陈述、辨认笔录、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2016)264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杨格、张海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格、张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