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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1374号

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周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周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1374号

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包存海。

被告: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毓顺团中路口西100米路南。

被告:周兴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周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计3499元,由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亚东

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

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一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