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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05号

上官坤林与刘辉雄、李巧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官坤林,刘辉雄,李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5号

原告:上官坤林,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文,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雄,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李巧梅,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坤林与被告刘辉雄、李巧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坤林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官坤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官坤林负担。

审判员  陈奕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福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