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5号
原告:上官坤林,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文,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雄,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李巧梅,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坤林与被告刘辉雄、李巧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坤林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官坤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官坤林负担。
审判员 陈奕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福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