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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20-2号

张天云、周海伟与刘合平、陈道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天云,周海伟,刘合平,陈道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云,女,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周海伟,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张天云丈夫。被执行人刘合平,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道香,女,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刘合平妻子。张天云、周海伟与刘合平、陈道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道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卡账户,现冻结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张天云、周海伟向本院申请提取被执行人陈道香的银行存款用于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道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7995200074424299、6217995200035983979、6221885200202929289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