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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行终6号

赵上游与灵台县林业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上游,灵台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8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上游,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26日,灵台县珍珠山林场工人,住甘肃省平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台县林业局,住所地:灵台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姚曙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上游诉被上诉人灵台县林业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发现赵上游所诉行政处理争议属内部人事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经向上诉人赵上游释明,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上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上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学敏

审判员  刘亚琼

审判员  摆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红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