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塔山中路。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正棋山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雯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5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丛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