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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61号

原告杨智祥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智祥,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61号

原告:杨智祥,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被告:王海涛(又名王黑小),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原告杨智祥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0日,借款人张朝阳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海涛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人张朝阳和被告王海涛从借款之日起未向原告清偿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张朝阳现在外出无法联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王海涛承认原告杨智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智祥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4年4月10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宝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国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