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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8号

袁汝琴与被告杨忠培、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汝琴,杨忠培,杨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8号

原告:袁汝琴,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岗,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培,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被告杨柱,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颀、代勇,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汝琴与被告杨忠培、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袁汝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汝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班 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