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8号
原告:袁汝琴,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岗,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培,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被告杨柱,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颀、代勇,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汝琴与被告杨忠培、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袁汝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汝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班 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