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建伟,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股长。委托代理人陈发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冯交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6〕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高黎居委会外环路以东(宗地号:104131-W002)面积为1312.45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高黎居委会外环路以东(宗地号:104131-W002)面积为131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顺德区××街道××外环路以东(宗地号:104131-W002)面积为1312.45平方米土地和没收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街道××外环路以东(宗地号:104131-W002)面积为131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两项处罚事项,因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等材料不符合规定,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容)罚〔2016〕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容)罚〔2016〕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两项强制执行申请。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嘉敏
审 判 员 郑旭辉
代理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