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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1742号之一

梁荣埠与李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荣埠,李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荣埠,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宇新,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梁荣埠与被执行人李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宇新应向申请执行人梁荣埠赔偿损失59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李宇新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6)粤0705执1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荣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