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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33号

原告周恩发诉被告江西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江西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33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江西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皖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西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