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359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徐万友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九家塘。经营者:徐万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六八、许威,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8366310T),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显荣。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徐万友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诉被告南京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徐万友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徐万友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以其与被告南京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徐万友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为1093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徐万友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秋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