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221号
原告:王鸿儒,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莹,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正,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厉巧妮,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温州城)。
法定代表人:厉正。
被告: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3766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峰。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鸿儒与被告厉正、厉巧妮、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飞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