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嘉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延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
上诉人刘华爱与被上诉人宋德荣、董嘉会、滕娣、王怀斌、管延恒、刘华壹、刘玉红、王兆臻、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华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刘华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华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刘华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宿 敏
代理
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