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9565号

宋德荣、董嘉会等与刘华爱、王怀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华爱,宋德荣,董嘉会,滕娣,王怀斌,管延恒,刘华壹,刘玉红,王兆臻,李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嘉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延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

上诉人刘华爱与被上诉人宋德荣、董嘉会、滕娣、王怀斌、管延恒、刘华壹、刘玉红、王兆臻、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华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刘华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华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刘华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宿 敏

代理

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